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八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九條 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五)招標內容;
(六)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